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皖0221民初338号
李小春:
我院受理原告芜湖县惠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芜湖县惠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李小春2017年4月28日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李小春于判决生效后15日将租赁房屋腾空后交给芜湖县惠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二、驳回芜湖县惠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30元,由被告李小春负担。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221民初33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