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院公告 > 送达公告

(2019)皖0221民初338号民事判决书送达公告

日期:2019-05-28    作者:芜湖县法院    来源:芜湖县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0221民初338

李小春:

我院受理原告芜湖县惠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芜湖县惠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李小春2017428日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李小春于判决生效后15日将租赁房屋腾空后交给芜湖县惠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二、驳回芜湖县惠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30元,由被告李小春负担。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0221民初33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主办单位: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地 址: 湾石路与金辉路交叉口
皖ICP备13004557号-1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 湾沚法院微信公众号湾沚法院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