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皖0221民初522号
梁娟娟:
我院受理原告吴立志诉被告梁娟娟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梁娟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吴立志赔偿款27044元,并自2019年2月18日起,以2704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221民初52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