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皖0221民初769号
徐小红、徐富贵:
我院受理原告钱董飞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钱董飞起诉:
1、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0万元整,并支付原告自2014年3月16日起至2016年3月16日止根据借款本金10万元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自2016年3月16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根据借款本金10万元按月利率0.5%计算的利息;
2、请求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上述数额借款和利息的清偿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或其他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陶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