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皖0221民初786号
黄福平、王红:
我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湾沚支行诉被告黄福平、王红、芜湖瑞兴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称:1、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息及罚息等共计638336.34元(计算至2018年10月9日),2018年10月9日之后利息、费用等按合同约定支付至本息还清日止;被告二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还款义务;2、请求判令原告对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方式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请求判令被告三对上述借款本息及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原告的律师代理费39000元由被告承担;5、本案诉讼费用均由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