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皖0221民初1591号
唐荣国:
我院受理原告徐民友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徐民友起诉:请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付货款51000元,并自2019年2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直至本金清偿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