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 徽 省 芜 湖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皖0221执异9号
刘兆林、胡玉玲、朱国发、俞玉香、奚之根:
我院在执行申请人执行人胡玉玲与被执行人朱国发、俞玉香,就(2012)芜民一初字第01109号《民事裁定书》的诉讼过程中,贵院将异议人享有所有权的财产,即被执行人朱国发经营的芜湖国发航运有限公司名下“国发988”号轮当作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保全。异议人依法提出执行异议。理由是异议人自始是“国发988”号轮的实际所有权人,异议人一直保持对该轮的占有使用,异议人对该轮的所有权足以排除该保全措施,请求贵院解除对“国发988”轮的保全措施。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执行异议申请书和相关证据材料。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承办法官:强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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