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皖0221执恢59号
王春花:
本院在执行谈文兵与杭天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作出(2019)皖0221执恢59号之一执行裁定,追加你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并在分得与被执行人杭天喜夫妻共同财产价值一半的范围内(即夫妻共同财产房屋征收补偿款137847.36元的一半68923.68元)对被执行人杭天喜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221执恢5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上列裁定有异议,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向本院提出。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芜湖县人民法院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