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芜湖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皖0221民初1732号
胡荷英:
我院受理原告芜湖津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沚津支行诉被告胡荷英、王务存、王珍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称:1、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3000元、利息及罚息38140.33元,共计61140.33元(计算至2018年8月24日,并按合同约定自2018年8月25日起计算利息、罚息至借款付清之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二、被告三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依法对抵押物在拍卖、变卖后享有优先受偿权;3、请求判令各被告承担原告的律师代理费用50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共同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