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皖0221民初91号
王顺安:
我院受理原告芜湖强超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安徽鹏佳建设有限公司、梅百祥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后,原告芜湖强超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梅百祥与你的起诉。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芜湖强超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221民初91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