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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221民初91号撤诉判决书送达公告

日期:2019-06-13    作者:芜湖县法院    来源:芜湖县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0221民初91

王顺安:

我院受理原告芜湖强超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安徽鹏佳建设有限公司、梅百祥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14日立案后,原告芜湖强超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195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梅百祥与你的起诉。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芜湖强超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0221民初91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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