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皖0221民初1593号
王万才、范巧梅:
我院受理原告芜湖圆融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与芜湖瑞德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芜湖圆融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起诉: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699529.20元及利息14613.46元(暂计算至2019年4月2日,以后利息按照约定计算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合计714142.66元;
2、依法判令第二、三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抵押合同成立,在抵押物价值的范围内承担上述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
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