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皖0221民初1028号
芜湖县伟成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安徽省芜湖液压机厂、汪伟成、杨荣保:
我院受理原告芜湖津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沚津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芜湖津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沚津支行起诉:
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一立即偿还借款本金296.6万元及利息、罚息203.69万元〔计算至2018年8月13日,2018年8月13日之后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付清日止),合计借款本息500.29万元;
2、请求判令被告二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依法对抵押物在拍卖、变卖后享有优先受偿权;
3、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三、被告四对上述借款本息及费用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4、请求判令各被告承担原告的律师代理费用20万元;
5、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共同承担。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