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皖0221民初1785号
吴小英:
本院受理骆银贵诉你健康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被告吴小英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原告骆银贵各项损失55383.3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骆银贵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吴小英负担。
现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221民初178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2019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