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皖0221民初1562号
葛康芝:
我院受理原告童传文诉被告葛康芝、王金龙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葛康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童传文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4000元;二、被告汪金龙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221民初156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