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19)皖0221民初310号
杨光文:
我院受理原告凌金宝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杨光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凌金宝各项损失共计28402元;二、驳回原告凌金宝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300元,由被告杨光文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221民初310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