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公 告
董加鸿:
本院受理董家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被告董加鸿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董家华借款本金50000元,并自2013年2月25日起按照月利率1.5%计算利息计算至还清全部借款本金为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告董加鸿负担。
现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221民初22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