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皖0221民初333号
尚成刚、陶春苗:
我院受理原告芜湖津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桥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被告尚成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芜湖津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桥支行借款本金35万元及利息、罚息26924.15元,合计376924.15元,并自2018年8月1日起按合同约定的逾期罚息利率承担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二、被告尚成刚、陶春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芜湖津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桥支行律师代理费1.8万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原告芜湖津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桥支行对抵押物坐落在芜湖市镜湖区锦天花苑11#楼4-401室享有抵押权,可以以抵押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5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驳回原告芜湖津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桥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646元,由被告尚成刚、陶春苗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清偿债务时将该诉讼费用一并支付给原告)。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221民初33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