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19)皖0221民初1807号
芜湖奥尔发机床有限公司:
我院受理原告芜湖斯博机械配件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芜湖奥尔发机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芜湖斯博机械配件有限公司货款26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5元,由被告芜湖奥尔发机床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清偿债务时将该诉讼费用一并支付给原告)。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221民初180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