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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221民初1043号民事判决书送达公告

日期:2019-07-24    作者:芜湖县法院    来源:芜湖县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19)0221民初1043

戴绍兵、奚秀霞:

我院受理原告张红诉被告戴绍兵、奚秀霞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

判决如下一、被告戴绍兵、奚秀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张红借款本金127420.8元,并自2013717日起,以本金127420.8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张红其他诉讼请求。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0221民初10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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