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皖0221民初1760号
吴诺:
本院受理原告芜湖市亮堂物业有限公司诉你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1、被告吴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芜湖市亮堂物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1696元。并以1696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吴诺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221民初176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