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皖0221民初1496号
张仪华、方梦云:
我院受理原告王秀和诉被告张仪华、方梦云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张仪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秀和借款本金80000元,并自2019年5月6日起,以8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二、被告方梦云对上述借款在40000元本金及相应利息范围内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二、驳回原告王秀和其他诉讼请求。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221民初149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