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皖0221民初1455号
周道军:
我院受理原告芜湖精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周道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周道军于本判决生效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芜湖精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货款32760元,并支付自2017年7月6日起以32760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限间的债务利息。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221民初14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