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皖0221民初1089号
盐城市三鑫混凝土有限公司、杨盛惠:
本院受理原告王金林、王冶亮诉盐城市三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