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皖0221民初3698号
石金: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捷甬达智能机器股份有限公司诉沈阳誉北机床有限公司、你与谢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徽省捷甬达智能机器股份有限公司对本院作出的(2018)皖0221民初3698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是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是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