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皖0221民初1300号
崔银娣、吴光荣:
本院受理薛金姐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被告崔银娣、吴光荣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薛金姐借款本金114000元及利息20520元,共计134520元,并自2015年2月23日起按月利率1.5%继续支付利息至还清全部借款本金为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30元,由被告崔银娣、吴光荣负担。
现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221民初130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2019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