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皖0221民初1307号
王顺安:
我院受理原告韩昌友诉被告王保安、梅百祥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顺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韩昌友货款85240元,并自2019年4月16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韩昌友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王顺安负担。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221民初130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