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院公告 > 送达公告

(2019)皖0221民初1633号民事判决书送达公告

日期:2019-08-12    作者:芜湖县法院    来源:芜湖县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0221民初1633

汪大勇、艾立凤

我院受理原告张国荣诉被告汪大勇、艾立凤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被告汪大勇、艾立凤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张国荣借款本金3.3万元,并支付利息1.9万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100元,由被告汪大勇、艾立凤共同负担。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0221民初163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一九年八月八日

 

主办单位: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地 址: 湾石路与金辉路交叉口
皖ICP备13004557号-1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 湾沚法院微信公众号湾沚法院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