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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约不成,彩礼是否应予以返还

日期:2019-08-13    作者:沈雨晴    来源:芜湖县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彩礼,又称定亲财礼、聘礼聘金,是民间初步达成婚姻约定的一种习俗。而如今男女双方在步入婚姻殿堂前,彩礼俨然已成为男女婚前必跨的一道坎。因彩礼产生纠纷而对簿公堂的现象也是屡见不鲜。日前,沈某来院起诉同居女友周某,要求返还已给付的11万元彩礼。

通过庭审了解到沈某和周某于20178月经人介绍相识,次年11月份双方办理民俗婚礼,婚后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在办理民俗婚礼时,原告先后支付了被告沈某初次见面礼10001元、购买三金和添置衣物等相关费用8万元、水礼2万元,总计11万元。被告辩称,在收到彩礼后已花费部分金额用于给原告购买结婚戒指和衣物,供原告使用,且婚后用于人情往来也有花费,同居生活期间,被告怀孕意外流产,也给被告身心造成一定影响,所以原告要求被告全额返还彩礼有失公允。

结合庭审,法官认为,原、被告双方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行为,属彩礼,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返还。但在本案中原、被告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考虑双方已同居生活酌情确定返还数额,而在此过程中因其他小额交往系礼尚往来不应该视为彩礼,在办理民俗婚礼中的酒席花费也不算返还彩礼的范畴。被告因意外流产所花费金额原告应承担一部分。综合各种因素,法院判决:被告周某五日内返还原告沈某3万元彩礼,此案到此圆满结束。

彩礼是为了缔约结婚而作出的一种约定,是为了促进婚姻和谐稳定的一种方式。但随着社会的转型,彩礼的数额却在以不同理由逐年增加,而对于大多数家庭而言,高额彩礼依然是许多家庭、尤其是农村贫困家庭的一项沉重的负担。而近年来举办民俗婚礼后闪婚闪离等现象越来越多,因彩礼返还问题而引发的纠纷也随之增加给家庭造成很大的负担,所以在面对高额彩礼、铺张浪费、大操大办等不良习俗,我们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办理,减少消除因彩礼带来的矛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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