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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221民初711号民事判决书送达公告

日期:2019-08-20    作者:芜湖县法院    来源:芜湖县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0221民初711

王长江、陶敏敏:

我院受理原告李春香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王长江、陶敏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李春香归还借款本金295745元及利息(利息以18万元为基数,自20121020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还清时止,已转为后期借款本金的115745元在其中予以扣除);二、驳回原告李春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36元,由被告王长江、陶敏敏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0221民初71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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