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皖0221民初81号
俞桂花:
我院受理原告潘青妹诉被告芜湖金田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安徽金田鼎信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俞桂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被告芜湖金田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潘青妹借款本金265000元,并自2005年10月11日起按年利率15%的标准计算承担利息,至本息实际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安徽金田鼎信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对上列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潘青妹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1120元,由被告芜湖金田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安徽金田鼎信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因安徽金田鼎信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芜湖金田集团有限公司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