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皖0221民初1190号
芮世学、朱金凤:
我院受理原告郭根宝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芮世学、朱金凤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返还原告郭根宝借款36万元、并自2014年2月4日起,以借款本金3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至本息清偿之日止;二、本案案件受理费9800元,由被告芮世学、朱金凤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221民初119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