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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221民初1732号民事判决书送达公告

日期:2019-08-30    作者:芜湖县法院    来源:芜湖县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0221民初1732

胡荷英:

我院受理原告芜湖津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沚津支行诉你、王务存、王珍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被告胡荷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芜湖津盛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沚津支行借款本金23000元,利息及罚息38140.33元(利息计算至2018824日),共计61140.33元,之后的利息,以借款本金23000元为基数,并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利息、罚息自2018825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被告胡荷英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给付原告芜湖津盛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沚津支行因本起诉讼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5000元;

三、被告王务存、王珍秀对被告胡荷英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原告芜湖津盛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沚津支行对抵押物由被告王务存、王珍秀所有的坐落于安徽省芜湖县湾沚镇石坝村的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可以以抵押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被告胡荷英所欠借款的本息范围内优先受偿。

案件受理费1454元,由被告胡荷英、王务存、王珍秀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清偿债务时将该诉讼费用一并支付给原告)。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0221民初173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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