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皖0221民初1028号
芜湖县伟成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安徽省芜湖液压机厂、汪伟成、杨荣保:
我院受理原告芜湖津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沚津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被告芜湖县伟成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芜湖津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沚津支行借款本金296.6万元,利息、罚息203.69元,合计500.29万元,并自2018年8月14日起,按《芜湖津盛农商银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给付利息,至贷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芜湖县伟成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芜湖津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沚津支行律师代理费20万元;
三、原告芜湖津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沚津支行对被告安徽省芜湖液压机厂所有的坐落在安徽省芜湖县湾沚镇芜屯北路24号1幢2幢3幢房屋及土地使用权享有抵押权,并对抵押物以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等);
四、被告杨荣保对本判决第一、二项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五、驳回原告芜湖津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沚津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8220元,由被告芜湖县伟成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安徽省芜湖液压机厂、汪伟成、杨荣保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清偿债务时将该诉讼费用一并支付给原告)。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221民初102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