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19)皖0221行初20号
郭声斌、刘晓红:
我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与被告芜湖县国有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芜湖县第二中学及第三人郭声斌、刘晓红土地行政管理(土地)行政征收及行政赔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的起诉。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不服提起上诉。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221行初20号行政裁定书及行政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和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