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 徽 省 芜 湖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皖0221民初668号
王次忠:
我院受理原告胡永亮诉芜湖国苑苗木服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被告芜湖国苑苗木服务有限公司追加你为第二被告,
原告胡永亮起诉:1、请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等共计54720元;2、诉讼费由被告方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或其他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5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陶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