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 徽 省 芜 湖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皖0221民初1538号
葛祖圣:
我院受理原告万和伟诉被告葛祖圣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被告葛祖圣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万和伟借款本金9.8万元,并支付自2019年5月20日起以9.8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250元,由被告葛祖圣负担。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221民初153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