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 徽 省 芜 湖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皖0221民初1907号
余伦跃:
我院受理原告吴正云诉被告余伦跃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被告余伦跃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吴正云借款本金6万元,并支付自2014年1月30日起以6万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2664元,由被告余伦跃共同负担。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221民初190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承办法院: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六郎法庭
承办法官:徐忠 电话:0553-85117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