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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221民初1907号民事判决书公告送达

日期:2019-09-24    作者:芜湖县法院    来源:芜湖县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安 徽 省 芜 湖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皖0221民初1907号

余伦跃:

我院受理原告吴正云诉被告余伦跃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被告余伦跃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吴正云借款本金6万元,并支付2014年1月30日起以6万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2664元,由被告余伦跃共同负担。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221民初190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承办法院: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六郎法庭

承办法官:徐忠  电话:0553-8511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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