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皖0221民初1714号
范德伟:
我院受理原告李政华诉被告范德伟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范德伟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李政华借款本金1万元,并支付自2019年5月20日起以1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损失利息;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221民初171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承办法庭:六郎法庭
承办法官:徐忠
联系电话:0553-85117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