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 徽 省 芜 湖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皖0221民初2002号
陶玉保:
我院受理原告陶爱妹诉被告陶玉保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被告陶玉保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陶爱妹借款本金6万元,并支付自2012年4月15日起以本金6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3030元(原告预交),由被告陶玉保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221民初200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承办法院: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六郎法庭
承办法官:徐忠 电话:0553-85117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