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 徽 省 芜 湖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皖0221民初2007号
秦贤根:
我院受理原告张二子诉被告秦贤根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被告秦贤根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张二子借款本金2万元,并支付自2019年6月12日起以2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秦贤根负担。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221民初200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承办法院: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六郎法庭
承办法官:徐忠 电话:0553-85117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