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 徽 省 芜 湖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皖0221民初2050号
高蕾:
我院受理胡金鑫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胡金鑫与被告高蕾离婚;
二、婚生女胡美涵由原告胡金鑫抚养,被告高蕾自本判决生效后每月十日给付原告子女抚养费600元,至婚生女独立生活止 ;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胡金鑫负担。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221民初20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