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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221民初1893号民事判决书公告送达

日期:2019-10-16    作者:芜湖县法院    来源:芜湖县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安 徽 省 芜 湖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皖0221民初1893号

韩静:

我院受理原告安徽缔康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被告韩静于判决生效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缔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及公共能耗费计4954元,并按日万分之六点五的标准承担逾期违约金1213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韩静负担。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221民初189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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