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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院行政事务的归属:内设机构改革后业务庭与审判管理办公室行政职能的划分

日期:2019-10-16    作者:芜湖县法院    来源:芜湖县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论文提要:

司法改革的精神呼唤着法院审判权运行机制和内设机构的改革。在这一精神的引领下,根据《关于积极推进省以下法院内设机构改革工作的通知》,业务庭数量将被限缩至刑庭,中层领导职数也将出现下调,原有的行政构架被打破。这固然有利于审判权运行机制的去行政化,但法院不仅仅是司法机关,也是政法机关,各种政治任务,尤其是带来一系列后续工作、整体工作的专项行动以及司法辅助类的工作又必须仰仗行政管理的高效加以落实。越来越多的行政任务和萎缩的行政力量最终还是会将压力转嫁给一线法官。基于此种现状,笔者认为,应该加强审判管理办公室的职能,由审判管理办公室统一整合基层法院的行政力量,全盘参谋、解决遇到的行政事务。改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行政事务的上传下达的层级式模式为嵌入式模式,在审判管理办公室全面执行行政事务的基础上,利用制度设计,绕开业务庭和审判团队的藩篱,直接调用全院的人力资源分配、处理行政事务,相当于把业务庭的行政职能嵌入到审判管理办公室的平台当中,将法官从行政事务当中部分的解脱出来,便于他们将更多的精力投入审判之中。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基层法院的行政事务类型,实证分析基层法院的行政事务工作量;第二部分分别从业务庭和审判管理办公室角度分析两者在司法改革尚未完成的独特阶段均不能很好的发挥各自的行政职能,寻找问题症结;第三部分探讨审判管理办公室的人员机构组成,制度流程设计等需要改进的方向;第四部分进一步构想法院专业行政团队的设计。

本文共计 8651字。

本文创新观点:

以前对审判管理办公室职能的讨论,大多停留在管理、服务的二元角度。没有对审判管理办公室这一机构在行政管理模式中的定位作出精准判断。实际上,目前的审判管理办公室在处理行政事务时只是院领导的传声筒,将任务分配给业务庭后负责督促、收取,责任还是由业务庭承担。在这样的模式下,无论是管理还是服务都是奢谈。本文的理念,就是审判管理办公室责任制,结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和内设机构改革所带来的新背景,用制度设计的方式和嵌入式模式,将法院的行政力量和行政事务交由审判管理办公室统一调配而不通过庭长和审判团队负责人,跳出管理服务的讨论,站在全院的角度,用专业人、专业事的方法提高行政事务处理的效率,更好的应对法院日益增长、日益复杂的行政事务。
以下正文:

 

基层法院行政事务的归属:内设机构改革后业务庭与审判管理办公室行政职能的划分

为应对日益增长的案件压力,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期待和监督,法院旧有的组织结构需要按照司法改革的精神予以重构。自2018年以来,法院内设机构改革工作正式启动推进。根据《关于积极推进省以下法院内设机构改革工作的通知》的精神,法院内设机构的撤并,最现实的问题就是内设机构数量和领导职数的减少导致的内设机构行政性下降。从审判权运行的角度,这固然是有利的变化,但法院不仅仅是司法机关,也是政法机关,随着三大攻坚任务的压实,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开展,各种政治任务和司法辅助类的工作又必须仰仗行政管理的高效加以落实,而基层法院业务庭作为法院行政事务的承担者,在一定的办案任务甚至疑难案件的压力下,每名法官的工作量可想而知。此外,如果业务庭因司法改革而变得更庞大,具体承担行政事务的法官或者司法辅助人员可能从属于不同的审判团队,分管院长和业务庭庭长如何在审判团队之间合理分配行政事务工作量和人力资源,又将成为新的难题。

一、基层法院业务庭行政事务的特点和工作量分析

(一)法院业务庭行政事务的范畴。

一般来说,基层法院的行政事务主要包括:法院行政人员的人事管理、法官的日常管理、司法预算的执行、财务管理、机关建筑的维修和利用、交通和通讯工具管理、档案管理、司法统计、内外接待等法院非审判工作。其中,人事、财务、后勤方面属于纯粹的行政工作,由专门的部门予以完成,不需要各审判庭过多的投入精力。而细化到业务庭,有学者从庭长责任清单角度将业务庭承担的行政事务分为五大类[1]

一是服务,包括制定部门年度工作计划;为工作开展争取必要的物质资源;为本业务庭法官遇到的问题提供参考意见。

二是管理,即管理所在部门的司法辅助人员和行政人员;管理重要的文件资料和档案,根据工作的需要进行人力资源配置,参与对司法辅助人员和行政人员进行考核、奖惩。制作审核总结、报告等本部门行政公文;或多或少的负责分案或案件流程;组织部门会议。

三是保障,即与本院其他部门或其他法院对口部门进行协调;辅助法院保障审判权运行环境和法官合法权益。

四是监督,即对法官的不当言行做出提示和警醒;监督法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处理社会公众对法官的投诉,并根据法定程序进行处理。

五是评估,即负责所在部门的司法统计工作;开展调查研究,解决司法实践中的疑难问题;对所在部门的各项工作进行评估,发现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措施与对策;而与之相对,各业务庭的一般法官也要依照庭长的具体安排承担一定的行政事务。

单从这些角度,我们可以看到,业务庭所承担的行政事务是庞杂而琐碎的,其耗费的时间也和庭长、法官对行政事务的关注度和责任心有别而各不相同,要从时间或者工作量角度去分析法官所承担的行政职能可能较为复杂。随着员额制的设立和内设机构改革的推进,法院的业务庭数量被控制,法官的业务能力被进一步强调,而法官本来也不是处理行政事务的专家,行政事务在业务庭中的地位,陷入了一个无人问津而又不得不做的尴尬境地。

(二)法院业务庭的行政事务工作量

笔者认为,在所有的行政工作当中,庭长所承担的会议任务最具代表性,会议不仅直接占用了庭长的时间,还会以会议为基础发散出更多的行政工作。如果将会议作为一个切入点,以WW县法院为例,W县法院主要包括三种类型的行政司法辅助会议,分别是院长办公会,主要处理后勤、采购方面的行政事务;审判委员会,主要用于处理疑难复杂案件;党组会议,用于处理重要的综合性事务。2018年,W县法院三种会议召开情况如下:

1.院长办公会22次会议58个议题,其中财务后勤47个,案件办理7个,审判质效管理的4个。会议最长时间1.3小时,最短时间0.5小时,平均0.9个小时。

2.审判委员会13次会议34件案件,其中刑事案件12件,民事案件18件,执行案件3件,破产案件1件。另事务性讨论1次。会议最长时间4小时,最短时间2小时,平均3.3小时。

3.党组会议14次,31个议题,学习文件4次,通过规章制度8次,人事调整12次,活动安排4次,工作汇报7次。会议最长时间2小时,最短时间1小时,平均1.2小时

值得一提的是,2018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会议3次,但该项数据在2019第一季度剧增,20191-6月,共召开工作会议17次,线索摸排专项小组会议6次,后勤保障小组会议1次,各小组例会2次。将该数据年化,估算出全年和扫黑除恶相关的会议应该维持在19次左右,因讨论事项区别较大,仅计算出平均时间0.7小时。

将以上数据相加,如果一个庭长要参加以上全部会议,将花费92.8个小时。由于会议多安排在下午召开,按照全年工作250个工作日,每下午230-500为上班时间计算,92.8÷250×2.5=14.8%,也就是说,约15%的下午时间用在司法辅助会议上。这还不包括和党建相关的会议,如支部会议、党小组会议、中心组学习等以及某些一次性部署工作的会议。

会前,为了准备这些会议,庭长们会阅读、准备相应的材料,查找数据,会后,相关的工作又会部署给业务庭其他法官,W县法院庭长普遍反映,2小时以上的会议,需要花费整个下午,而用总开会时间92.8小时÷68=1.36小时。

会议名称

开会次数

议题数量

平均会议时间(小时)

院长办公会

22

58

0.9

审判委员会

13

35

3.3

院党组会议

14

31

1.2

扫黑除恶会议

19

 

0.7

 

68

124

1.36

图表1W县法院四种会议召开情况

实际上,W县法院全院干警大会和各业务庭的庭务会议已经大幅度压缩,1年以来,仅两个业务庭召开过专门的庭务会议。全院干警大会10次,集中在年底平均每月一次也无法保障员额法官会议一季度一次,共5次。

将这些行政事务放大到整体,从个人角度看W县法院院刑庭庭长同时承担了审判委员会委员、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常务副主任、刑事审判专项小组组长,调研论文指导小组成员,对外有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专家组成员。党组扩大会议、院长办公会、员额法官会议等会议也要求其参加。结合上文所统计的会议情况,估计其用于行政事务的时间将达到其总工作时间的35%。该院民庭庭长也对企业帮扶、精准扶贫等工作承担责任,可以达到30%。而一般法官或多或少也会被要求参与维稳、截访、扶贫等项任务且并不能免除庭长的参与。[2] 办案压力上看:最高法院规定基层、中级人民法院的庭长每年办案量应当达到本部门法官平均办案量的50%-70%[3]。实际上看,根据最高法院的工作报告,2018年全国法院院庭长人均办案数达114.1件。(平均201件)由此可见,法院院庭长的行政工作压力是很大的,影响了他们作为一名法官对案件的专注程度,庭长不得不牵扯精力加以应对并利用本庭内部的力量组织人员完成任务。从法院人力资源的总体构成上看结合全国法官的人员比例,正副院长有 15100 人,正副庭长有 50036 人,院庭长人数占法官总人数的 33.4%[4]也就说,有三分之一的法官,因为具有行政职务,就不得不将大量的时间花费在行政事务上。

(三)业务庭行政事务工作所面临的新趋势

近期以来,在上级法院的部署下或者当地党委政府、政法委的牵头下,各种跨部门的联合行动,也在法院的工作当中占据了重要的位置,如江淮风暴行动、涉法涉诉信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精准扶贫等工作。其中最典型的就是2018年开始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在专项斗争精神指引下,基层法院全院上阵,突破了以往法院工作以业务庭为单位主抓专门工作的传统,除刑庭承担主要事务之外,执行局被明确赋予了打财断血的职责,民事审判庭也在活动中承担了和刑事案件相关的线索整理工作,其工作方法也是领导小组下的令行禁止。而从长远的角度看,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常态化发展,类似的专项活动定期或不定期的开展,都对法院行政力量的整合提出了新的要求。

社会的发展和各种矛盾的日益凸显,使得法院从一个裁判部门,逐渐成为了社会发展转型的“探雷工兵”,承担了大量的社会舆论压力和社会期待。而《五五纲要》中,防范化解社会重大风险也明确了三大攻坚战的首要位置。[5]在这一背景下,为应对一定的风险(突发事件),法院的行政工作面临着随机化、联动化、系统化的特点。如此复杂的工作,如果没有全院上下统一联动,而是将职能简单的分配给各个业务庭,是远不能满足工作需求和时代需要的。

(四)庭长在法院行政事务中所起的作用

庭长作为业务庭的行政核心,其职能定位是值得研究的。有学者认为,庭长的权力在整个司法行政管理体系中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将审判权和行政权集于一身,拥有各种管理权限,更多地彰显了行政官员的属性。既有司法意义上的审判监督和指导权,又有行政意义上的管理权,不可避免地导致司法权的萎缩和行政权的膨胀。([6])因此,庭长的行政权力过大,一方面不利于审判权的良好运行,而另一方面,庭长承担的办案压力过大,自己也需要将行政权力分散。那么,能不能让庭长起到一个牵头抓总的作用呢?而事实上,这样的作用,庭长承担起来也是较为吃力的。

二、业务庭与审判管理办公室行政工作的现状

(一)专业性的业务庭在处理行政事务上缺少动能

相比于党政机关的公职人员,法官处理行政事务的能力算不上出色。部分法官能写出判决书,但写不好汇报材料,也缺乏主动获取数据或信息的能力。尤其在基层法院,法官们判决书、审理报告、案件汇报材料、案例报送等文书使用同样模板,同样文字的情况屡见不鲜。有的法官习惯于独立审理案件,也就我行我素的独立处理行政事务,不愿在事务协调上多费心。还有的法官常常把行政事务推给书记员或者法官助理。具体分析,法官、尤其是庭长,在处理行政事务时面临着如下矛盾:

1.案件数量的剧增

自司法改革开展以来,院庭长办案数得到大量的提升,相比一般法官,院庭长无论办案质量和办案数量均有上升,随着家事法庭、民间借贷法庭、交通事故等专门法庭的设立,一些案件简单的案件向普通法官分流,院庭长将承担起更加繁重的审判任务,加班成为了一种常态。上文也提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对庭长办案数制定了标准,案件的压力,始终是法官面临的最严峻问题。

2.责任和权力的矛盾

实际上,法院的行政化色彩远小于行政机关,法院庭长在行政事务上的权力有限,庭长可以影响,但无法利用行政权力决定法官的晋升和法官助理的考核,不能有效的调动起法官的工作积极性,而法官绩效的考核主要是案件办理数量,其收入超过一般的公职人员(如基层一般法官的工资已经超过行政机关副科),一般法官对行政事务没有利益牵连,也没有必须处理某项事务的责任,对行政事务自然漠不关心。庭长个人在业务庭中的权威和能力,能否有效调动全业务庭力量的能力,决定性的影响了该业务庭行政事务的运行的效率。庭长要承担起本业务庭行政事务运行不畅的责任,但其权威并非根植于其行政权力,责任和权力的不对等,也是不容回避的问题。

3.司法监督权与行政权力的混同

“要制约专断的权力,程序无疑是最佳选择。有约束力的程序可以尽量排除社会影响力和身份差异等因素影响,为观点的碰撞提供良好的平台。”[7]法院系统有专业法官会议和审判委员会的机制来监督审判权,但几乎没有机制可以用来监督行政权。如果法官之间在处理行政事务上产生矛盾,除了请求更高的行政权力介入以外,别无他法。而更高的行政权力会不会通过行政手段,隐性的对案件施加影响,答案应该是肯定的,“司法资源分配权、法官考评话语权等行政事务和审判事务管理权。 理论上,由于这些权力可能会对法官的工作以及个人本身产生重大影响,法官不得不忌惮院庭长的意见与态度。” [8] 这也是行政权对司法监督权的污染。

综上所述,庭长在组织业务庭进行行政事务时,可以说是基本按照个人能力、素质和责任心解决问题而非依靠制度设计,这决不应该是司法改革的方向,所以《五五纲要》中才会提出,要明确庭长权力清单和监督管理职责。[9]建立起行政权和审判权各自明晰的制度。

(二)综合性的审判管理办公室缺少服务型定位

审判管理是指为了实现审判的公正和效率, 通过计划、决策、组织、领导、控制等审判管理职能 的形式来优化审判资源的配置,以实现既定审判 目标的组织活动。”[10]具体到审判管理办公室和各个法官之间的关系,这一定义却多了些行政化,少了点管理学上的人情味。在“以审判为中心”的指导思想下,与其再强化审判管理办公室的行政权力,不如在理念上,首先将审判管理办公室行政职能和服务结合到一起,改强化权力为强化服务,审判管理办公室要想真正服务审判、服务法官,取决于能否解决法官最关心的两个问题,即如何减轻法官的负担,如何通过监督审判权的运行保护法官,这也是和审判管理办公室的职能定位是紧密相连的。但实际上,审判管理办公室任务分派较多,收集利用较少。泛用流程走得多,经验总结较少。由于缺乏专业性,法律辅助作用少,这是审判管理办公室脱离审判一线职能定位所带来的痼疾,难以化解。若将审判管理办公室作为院长的参谋,赋予其更大的行政权力,比如让其提供的数据、分派的任务直接影响考核,其对流程的掌握影响对法官权力的监督,审判管理办公室将成为行政上的实权部门,形成了新的科层制。这是否和内设机构改革的初衷背道而驰?曾有学者认为机构改革的整体运行思路为:让属于审判的归于同等化,让属于行政的更加等级化,由法院司法回归法官司法([11])。但是基层法院毕竟人力资源较为匮乏,难以将行政事务完全的和法官切割开,再者,如果在业务庭当中又引入了审判团队负责人这一层级因素,这种“同等化”和“等级化”角色的来回切换,会让法官在处理司法辅助事务时,对权责感到困惑。

(三)业务庭和审判管理办公室职能的交叉之处

业务庭的一些职能和审判管理办公室是存在交叉和联系的。从制度设计的角度,审判管理办公室和业务庭的职能本应各有侧重,体现行政和审判不同的特点,笔者结合工作实际作如下区分:

  1. 人员选任方面,业务庭提出人选,审判管理办公室可以召集人选。

  2. 在审判权运行方面,业务庭重实体处理,审判管理办公室重程序监督。

  3. 调研研判任务方面,业务庭有具体案例,审判管理办公室有全院数据和全局视角。

  4. 和审判业务有关的专项活动方面,业务庭发挥专业优势,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统筹。

    因此,审判管理办公室和业务庭在行政事务上是各有所长的,双方能否有效配合,直接影响行政事务处理结果的优劣。

    有些行政事务,业务庭可以直接交给审判管理办公室:

    1.对人员的调配

    司法改革的重点也是减少行政负担,采取扁平化管理的方法,提升专业性。而提升专业性的方法,就是专人专事,目前,法院行政工作涉及法学基础知识,规章制定,线索摸排,数字统计,党建学习宣传发动等各个方面,事务繁忙,需要的专业人才多,而基层法院受制于招考人员素质和年龄结构,即便从全院角度,尚且难以一步到位的招收到如此专业全面的人才,更不用说仅仅凭借业务庭了,所以审判管理办公室要承担起人力资源管理的职能,通过和各书记员、法官助理的接触,建立起人才图谱,对各业务庭的人力资源进行统筹。

    2.对会务工作的管控

    业务庭对疑难复杂案件的发现和研究对法院而言是极为重要的资源。因此审判管理办公室在也要在全院层面上对案件的把握发挥重要作用。目前,审判委员会和审判管理工作会议的组织都是由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的,今后,专业法官会议等业务庭司法辅助事务的组织也可以交给审判管理办公室,由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记录或备案,由研究室整合成审判经验。

    三、审判管理办公室的具体职能。

    《四五纲要》提出“科学设置人民法院的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机构,规范和统一管理职责,探索实行法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审判权的相对分离”[12] 从域外经验来看,“在美国,美国法院管理局是整个联邦法院系统的统一的管理机构,权力十分集中,其业务受司法会议的领导。日本最高法院下设的事务总局的职能与知识产权法院的综合办公室基本一致。可见, 法院行政事务的管理虽然各国有其国情,但总是有其一般规律的。”[13]由此可见,无论是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上,审判管理办公室都应当承担起更多的行政职能,由单纯的司法辅助工作转变变成法院的行政管理枢纽,实现既能减少业务庭的行政负担,又能整合全院的行政力量,加强行政效率的目标。

    (一)审判管理办公室统一调配司法辅助行政事务,合理整合时间和力量。

    法院的各项工作,更多的采取的是行政化、任务式的交办方法,由审判管理办公室层级下达,难免不会出现层层施压,互相推诿的情况,而内设机构改革和部分事务社会化管理之后,各业务庭人员数量上升,较大的业务庭可能存在若干审判团队,隔阂变大,行政效率将更为低下。“将现有的研究室、审判管理办公室等司法辅助机构纳入‘司法服务综合办公室’,主要负责助理法官、书记员的管理工作。”[14]在审判管理办公室的统一管理下,人力资源能够得到更有效的整合。如果法院遇到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或者其他大型的专项行动,就由审判管理办公室在人力资源库中抽调专门的主办人员和协作人员,形成建议供院领导参考。

    (二)细化审判管理办公室的工作职能

    1.司法辅助工作需要的部门

    审判管理办公室可以通过自身结构的优化实现行政管理职能。

    1)个案研判部门。就基层法院而言,在人员结构上,可以采取“1+1+1”模式,即一名法官,配合一名法官助理和一名书记员,依照五类案件的要求和处理规定,对涉及案发改,信访的个案,进行抓大放小式的管理。这就要求审判管理办公室的研判部门,从中立角度,为院庭长对案件进行审判监督打好“前哨站”,相对于法官审判时对证据、事实和程序的把握,个案研判部门主要侧重对争议焦点的归纳、裁判文书的说理、法官进行价值衡量时的考虑因素以及风险防范等分析角度,评价案件,形成报告。

    2)研究室。在现有的改革方案中,已经将研究室并入审判管理办公室就是这种考量,应当继续强化职能,改革考核标准,从各业务庭信息为王,到重视调研,发现问题,收集干警们的“牢骚”,形成解决问题导向。承担案例选送,论文调研,总结汇编,审委会会议纪要等业务,侧重制定本院的审判规范,形成统一尺度。负责信息的采编和案例的搜集,起到“记者”的作用

    3)会务组。有需要培养成员额法官的法官助理担任,承担审委会记录。需要上审委会的专业法官会议,以及员额法官会议的筹备工作,

    4)数据组。负责利用信息化平台,获取全院审判管理过程中必要的数据,参与考核,值得一提的是,“而组建审判团队之所以出现以上诸多问题,就是因为缺少对审判团队的精准定位。”[15]审判团队的建立究竟是在法官和业务庭之间形成新的科层,还是成为解决司法行政化的重要抓手,审判管理办公室通过数据对审判团队职能的定位引导,也能发挥一定的作用。

    5)司法雇员和外包的工作管理、培训。

    2.行政辅助工作遵循的模式

    审判管理办公室为全院决策作出辅助,合理平衡审判力量和行政力量,牵头处理涉及法律方面的专项活动,如江淮风暴、扫黑除恶,社会综治等工作,并由研究室制定宣传方案。

    如此一来,新的审判管理办公室将成为一个法院内部司法辅助的平台,由审判管理办公室接到任务直接找庭分派任务的三级管理模式,改为审判管理办公室统筹任务模型,各业务庭嵌入的二级管理模式,实现了管理模式的扁平化。事实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是通过设立了综合管理办公室,来统筹管理院内诸多的行政事务。以一个综合行政管理机构取代了其他法院的多个行政管理机构,采取扁平化的工作模式,合理调配行政资源,科学安排行政事务,实行行政事务的集中化管理,一方面大大提高了管理效率,另一方面也巩固了行政管理的服务和保障地位,突显了审判工作在法院工作中的核心地位。[16]论文用图2

    图表2:审判管理办公室的嵌入式管理模式

    (三)重建管理流程

    如果仅仅是机构的合并整合,并不能必然解决审判管理办公室和业务庭相互配合的问题,还需要配套的审判管理流程,笔者认为,新流程的设计应当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改进工作方法,从时间上服务法官。法官审判业务繁忙,时间较为零散。一些行政事务,需要通过信息化技术手段及时提醒法官,譬如审判管理办公室可以通过建立、管理微信工作群,群发通知短信等方法及时和法官沟通联络。必要时,审判管理办公室也可以帮助法院业务庭将工作群扩展到当事人,便于审判执行工作的公开。河南省泌阳县法院就在执行领域作出了有益的尝试[17]

    二是加强司法辅助,加强与法官的交互性。确立起法官和审判管理办公室对个案的协作机制。判决作出前,当一个案件属于“五类案件”或法官认为可能存在争议判决时,就要及时将案件报送审判管理办公室,由审判管理办公室通知审判委员会进行研判,宣传部门及时把握宣传调门,风险评估部门考虑风险,从一开始,就未雨绸缪的做好整套工作。审判过程中,如果案件审理时间过长,程序过多,审判管理办公室也应当加强监管,督办催办或要求法官将该案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进行讨论。通过制度,让法官在程序上有章可循。

    三是提升熟练度,从人力配置上服务法官。审判管理办公室应当加强对司法辅助人员的培训力度,了解其特长和兴趣方向,有针对性的将合适的人安排在合适的岗位上。

    四是完善考核制度,让承担行政事务的法官体现价值。建立新的考核规章制度,将由法官处理的部分行政事务折算成办案量,或者另择标准,纳入绩效。山西忻州法院就采取部门考核和人员考核结合、分层考核和分类考核结合的方法,从不同视角评价法院工作人员的工作绩效。[18]

    结语——专业行政团队的建立

    在审判管理办公室统管行政事务的基础上,笔者进一步思考,能否将专业法官会议的制度也推广到行政事务上,也建立其专业的行政团队以应对法院各项基础性工作,建立起大后勤的格局。以审判管理办公室为司法辅助工作的核心,统筹整个法院行政管理事务,在拥有了人力资源管理职能和能力后,在案件质量把控,司法辅助会议会议的基础上,审判管理办公室能够真正建立起法院行政管理的专业团队,以整体的面貌,应对司法改革和日新月异的社会司法需求。(余韵)



[1] 丹、娄必县: 载于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45卷第1期,2018年1月

[2] 龙宗智:《落实院庭长办案制度》,载于四川大学学报 ( 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8 年第 4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各级人民法院院庭长办理案件工作的意见》法发〔201710

[4] 陈陟云、孙文波 :《法官员额制问题研究》,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2016 年版,第 7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2019—2023)》,第6

([6]) 陈 丹、娄必县:《法院院庭长权力角色冲突及解决》 载于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45卷第1期 ,2018年1月

[7] 季卫东著: 《法治秩序的建构》,商务印书馆 2015 年版,第 47

[8] 王飞:《从压制到主导: 司法责任制改革目标下的 院庭长个案监督机制检讨与完善 ———一个司法裁量的视角》 ,载于法治论坛第49辑,实务研究

[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2019—2023)》,第24

[10] 崔永东:《审判管理的目标、方法与路径》,载于《河北法学》,2015年第3期,第32

([11]) 沈杨、殷勤: 《去行政化视野下的法院内部组织重构——由“案多人少”难题切入》, 载《全国法院第26届学术讨论会论文集(上)》,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 第108

[12]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

[13] 蒋惠岭 黄斌:《法院行政事务管理集中化之探索》 载于《法制日报》2016 3 23 日第 011

[14] 周山:《人民法院内设机构的特色及其改革路向》,载于《理论探索》2018 年第 4 期(总第 232 期)

 

[15] 于猛:《人民法院审判团队制度建设与模式选择——以基层人民法院审判团队的构建为例》,载于《法律适用》 2018年第11

[16] 蒋惠岭 黄斌:《法院行政事务管理集中化之探索》,载于《法制日报》2016 3 23 日第 011

 

[17] 张建忠:《法官当群主 执行效率高——河南沁阳法院巧妙利用微信群提高执行效率》,来源中国法院网,网址http://jszx.court.gov.cn/main/ExecuteNewsletter/76425.jhtml201973日访问

 

[18])忻州市中院:《关于人民法院绩效考核制度的调查与思考》 ,来源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网站,网址http://sxxzz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15/04/id/1579667.shtml201973日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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