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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种可供选择的人民陪审员模式

日期:2019-10-16    作者:芜湖县法院    来源:芜湖县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基于MW区法院人民陪审员制度运行情况的实证考察

论文提要:

我国的陪审制度,又称人民陪审员制度,溯源于国外,但更具中国特色,经过几十年的改革发展,取得了长足进步。陪审制度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具有重要价值,对于实现司法民主、保障司法公正、增强司法独立有其独特作用。2018428日人民陪审员法正式施行,2019年相关司法解释出台,实现陪审制度又一个跨越式发展。但是法律规定仍有一些不足之处,本文以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展开论述,从现实需求、实践困局、价值分析等多方面进行阐述,最后提出“专家”陪审员模式的初步设想,1/3式初想,严格控制“专家”陪审员在普通法院人民陪审员中的占比,保障人民陪审员均衡参审,更大程度实现人民民主。另外,针对案情格外复杂的案件,配套“专家”陪审员讨论会制度,通过召开多名“专家”陪审员讨论会的方式再次分析论证,厘清案件事实,帮助法官真正基于案件事实形成内心确信。同时,对于“专家”陪审员的选任提出上级法院统筹,下级法院自选,配套施行的建议,受制于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影响,“专家”分布也不均衡,因此可由中高级法院牵头,建立综合型“专家”陪审员库,基层法院在可选范围内建小型“专家”陪审员库,充分做好人民陪审的各项工作,进一步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本文共计8086字。

关键词:“专家”陪审员;现实需求;1/3式初想

主要创新观点:

11/3式初想。即首先保证“专家”陪审员在陪审员队伍中占比小于等于1/3;其次确保“专家”陪审员参与某个案件的庭审时占比大于等于1/3,小于等于1/2,若是三人合议庭,则随机抽取相关专业的“专家”陪审员一名,七人合议庭保证“专家”陪审员至少两名。

2、“专家”陪审员讨论会。作为保障“专家”陪审员运行的配套机制施行,由于三人合议庭时只选任一名“专家”陪审员,可能导致出现“职业偏见”的问题,但若选任两名“专家”陪审员,可能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重要价值——保障司法民主造成冲击。为此,提出“专家”陪审员讨论会,在当事人对“专家”陪审员的意见有异议或法官认为事实认定仍存疑时,由主审法官组织召开“专家”陪审员讨论会,邀请多位专家与双方当事人共同参与,对存疑或事实认定仍不清晰的证据材料进行分析论证,只讨论事实认定,不考虑法律适用。

3、上级法院统筹,下级法院自选,配套施行。“专家”陪审员对其专业性知识有较高要求,但基层法院受制于地区经济发展水平限制,无法全面搜罗各方面人才。为此,可由中高级法院牵头,建立综合型“专家”陪审员库,但基层法院也应在可选范围内建小型“专家”陪审员库,当案情十分重大复杂或标的额达到一定额度时,下级法院向上级法院申请,摇号确定专业技术水平更为突出的“专家”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但一般技术类案件的审理由本院自行抽取“专家”陪审员即可。

  

引言: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1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均已生效,意味着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体系初步建立,标志着我国社会法治发展的新高度。

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对于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缓解“案多人少”矛盾,以及在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等方面均具有重要意义,是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监督司法的有效形式,是人民民主在司法领域的重要体现。试图通过此制度,“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以陪审员的身份参与案件审判活动,让普通群众协助司法、见证司法、掌握司法,充分体现司法的民主功能,可以更集中地通达民情,反映民意,凝聚民智,在更大程度上实现人民民主”(1)然实践中,人民陪审员制度运行情况仍有诸多不匹配、不衔接、不明确之处有待解决。有鉴于此,本文以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因案件类型需要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在符合专业需求的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2)为切入点,剖析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运行环境,理清该制度的功能定位,积极探索另一种可供选择的人民陪审员模式——“专家”陪审员的施行。

一、问题所在——法院对“专家”陪审员的需求日益剧增

(一)法官办案存在困难——法律可以查明、事实难以认定

以甲建设有限公司诉乙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为例,20107月,乙镇人民政府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案涉项目的施工单位为甲建设有限公司,20108月签订施工合同,20127月竣工验收,但20191月才对该案涉项目竣工结算并进行审计。施工过程中11幢楼中3#楼、5#楼、7#-10#楼共计6幢楼实际施工时增加了工程量和造价并存在调整建设位置情况,11#楼因土地原因导致不能及时按合同约定开工并重新定位和移位,增加了工程造价。甲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416日诉至W区人民法院,诉称案涉项目11#楼审计存在问题,请求重新鉴定,但乙镇人民政府辩称该案涉项目工程款已经全部结清,不应该重新鉴定。该案争议焦点集中于案涉项目11#楼审计是否存在问题,原告的主张是否有合法依据。双方均提交了案涉项目的审计报告、合同、预算等材料,但是合同约定与预算报表有差异,并且审计报告中对于工程施工过程中材料价差、人工费的调整等没有明确的说明,也未提供参考意见。导致缺乏相关建设工程方面知识的法官在实际审理过程中对于该案涉工程争议焦点的事实难以辨明,出现了事实难以查明的困境。

在案件审理终身责任制的前提下,法官枉法裁判的风险已大大降低,剔除个人能力水平高低的影响,在法律适用方面,“与从一般国民中产生之陪审员或参审员相较,绝大多数情形下,职业法官在解释、适用法律方面的专业能力,均远较于一般国民来得优良。”(3)因此,是否考虑在现有机制的配合下发挥人民陪审员更大的作用,比如在事实认定方面让人民陪审员提供更多专业化的意见,将会是新的发展方向。

(二)实践困局—人民陪审制度:落地生根易,开花结果难

中国历史上并无陪审制度,陪审一词乃是西学东渐背景下的舶来品,在清末修律时被引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4年宪法正式确立了人民陪审员制度;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该制度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草案)》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并于20055月正式施行,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关于人民陪审制度的单行法律;2014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坚持人民司法为人民,依靠人民推进公正司法,通过公正司法维护人民权益。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保障公民陪审权利,扩大参审范围,完善随机抽选方式,提高人民陪审制度公信度。逐步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4)再次凸显了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重要地位;20184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20192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1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从立法层面再次对该制度进行部分修正与创新,对人民所关心问题作出呼应。但实践中人民陪审员的效用并未发挥到实处,其固有价值未充分发挥,监督、制约、辅助等功能仍需完善,虽说新中国成立后人民陪审员制度确立已有65年历史,但在2018年人民陪审员法出台以前,发展几乎停滞,以W区法院为例,用陪审员法的出台为界限,着重分析从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到实际参与庭审的变化。

图一:第一幅图是2017-2018年随机抽取30件由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陪审员参审情况(四人参加一次,四人参加两次,两人参加四次,两人参加五次,一人参加十次);第二幅图是2019年随机抽取30件由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陪审员参审情况(八人参加一次,四人参加两次,两人参加三次,一人参加四次,两人参加八次)。

(一)                  (二)

人数

次数

人数

次数

4

1

8

1

4

2

4

2

2

4

2

3

2

5

1

4

1

10

2

8

由上图可以发现,人民陪审员“驻庭陪审”“形式陪审”现象仍然存在,2017-2018年三十件案件存在一人参审十件的情况;2019年三十件案件出现两人分别参审八件的情况,实际改革成果距预期目标仍有较大差距。因此,在改革进行时即展开“专家”陪审员的探索,在寻求现有问题的解决方法时进行突破创新,用超前思维解决未来可能被放大的问题,争取创造更多的改革红利。

(三)专业需求突出的案件不断涌现,给法官工作提出更高要求

金融、知识产权、医疗纠纷、建设工程等领域发生的矛盾纠纷突出特点是行业技能强,专业知识涉及广,以W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为例,2017年共受理前者93件、后者101件,2018年受理前者97件、后者131件,2019年截至6月份受理前者94件、后者80件,案件均处于不断上升趋势,这些案件的审理需要法官对该行业有所涉猎,基本知识与常识应当掌握,甚至更加复杂的案件对法官的要求是能够精通该领域的业务知识。前者,法官可以通过自己的学习积累慢慢实现,但是若想精通却不容易,这导致遇见复杂案件时,法官审理该案只能基于双方提供的证据和开庭时的陈述作出判决,然而一旦双方当事人表述的南辕北撤,那么法官对该案的事实认定将进入“盲区”,事实认定不清晰,法律将无从适用,矛盾也无法化解,案件审理陷入“僵局”。如果引入“专家”陪审员,让该领域的“专家”进行陪审,从受理案件后即对该案进行分析,庭审时根据双方的描述再结合自己的专业知识,形成事实认定,从另一种角度给予法官关于事实方面的参考,帮助法官审理案件。

(四)立法浅谈,并不详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三条第三款阐明“因案件类型需要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在符合专业需求的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5)该款虽指出了“专家”陪审员的合法性,但实际操作中除知识产权法院、金融法院等专门法院外,其他法院未见相关报道,以W区法院为例,在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时根本未考虑到这方面问题,一方面是因为单独选任部分“专家”陪审员会大大增加工作量,因为“专家”陪审员的选任当然要遵循“三次随机抽取”的原则,那么单独“专家”陪审员库的建立就需要另外投入人、财、物;另一方面负责人民陪审员选任的人员并不是一线办案法官,导致办案法官的需求不能第一时间被知悉,反映了实践需要,但实际可操作性小。没有相关配套制度的支撑或更为详尽的法律法规出台,想要在基层法院试点或打造“专家”陪审员,预估困难。

二、价值分析——“专家”陪审员的选任符合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规律

(一)“专家”陪审员不等于“精英”陪审员

“法律所要求于审判之人者,乃系对于人的生活实况、复杂微妙的现实社会,曾亲加探究,即知悉人情义理、能理解他人之烦恼与痛苦之人,亦即拥有素朴的庶民感情之人,如此始能了解何为公平与正义,并据而作出深具说服力之裁判;而此所谓素朴的庶民感情,殊与其曾否受专业之法律训练无关”。(6)据此,本文所阐述的“专家”陪审员仅仅是指在各自领域拥有精深的专业知识,而不以学历及工作单位的优劣作比较,如在涉及农业方面的知识时,农科院的专家当然可以作为专业化的人民陪审员参与其中,但有从事农业生产丰富经验的老农民也具备“专家”陪审员的资格参与庭审,因此,不用担心“专家”陪审员脱离了人民陪审员制度本应具备的大众思维或悖离了司法民主的初衷而向精英化发展,只要确保选任时把好关口,严格控制“专家”陪审员的占比即可。

(二)“专家”陪审员不等于“专业”陪审员

法院选任“专家”陪审员,目的是针对专业性强的案件,对于事实认定有一个可供法官参考的模式,让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避免走入事实认定的“盲区”,尽可能科学、全面的认定案件事实,为法律适用打好基础,而不是请一批离退休老干部常驻法院,作庭审的“陪衬者”或“吉祥物”,成“专业”陪审员。

诚如德国法学家拉德布鲁赫所言:“在法律历史领域中,我们常常会遇到‘目的转换’现象:一种法律设置伊始的目的早已消失、不可追寻,但它却朝着截然相反的方向发展,并以此作为其继续存在且言之成理的目的……”。(7)选任“专家”陪审员,同样也要防止出现“形式陪审”的弊端,避免以往人民陪审员在开庭时才介入案件的情形出现,应当对“专家”陪审员提出更高要求,确保“专家”陪审员能够做到提前阅卷,准确把握案件的技术争议事实,避免临时突袭;庭审时积极发问,并运用专业技术知识,协助法官查明技术事实,防止出现“陪而不审”的现象;参与庭后合议,积极发表独立意见,帮助法官形成内心确信,杜绝出现“审而不议”的现象。争取将“专家”陪审员的价值发挥到最大,帮助解决实践中出现的法官对于技术类案件技术争议难以查明的问题。

(三)打造“专家”陪审员的现实考量

W区人民法院2016年人民陪审员共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555件,2017578件;2018578件;20191-5月案件170件(见图二)。2016年至2019年参审案件整体上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公告开庭的案件有公告期限的限制,因此2019年的数据实为1-3月的反馈)。参审案件从简单案件向复杂案件拓展,参审领域从单一的民事向刑事、行政延伸。

图三:2016-20191-5月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情况

 

  “法律是一个带有许多大厅、房间、凹角、拐角的大厦,在同一时间里想用一盏探照灯照亮每一个房间、凹角和拐角是极为困难的,尤其当技术知识和经验收到局限的情况下,照明系统不适当或至少不完备时,情形就更是如此了……根据逻辑推理的过程也并不总是能从现存法律规范中得出令人满意的判决。”(8)以刑事审判为例,职业法官在长期的职业化训练下,形成了自己的思维模式,这种思维模式在刑事审判中往往遵循三段论的思考步骤,即大前提、小前提和结论,通过三段论展开逻辑推理,但实践中受制一系列主客观因素的影响,进行刑事审判时往往无法重现与纠纷有关的“客观事实”,只能通过对现有证据材料的分析进行追溯,从而构造出足以令人信赖的“法律真实”,并以此作出判决。因此,当职业法官深受思维定式的影响或面对专业技术强的领域时,进行“法律真实”的架构必然出现问题,那么以此作出的判决将难以令人信服。引入“专家”陪审员制度,“适时回应因犯罪体系、庭审程序、证据规则日益复杂而对裁判者之专业化程度要求越来越高的司法现实,就显得尤为迫切和必要。”(9)

“以法律的抽象命题来裁剪生活现实,一味强调遵循法律科学阐述的‘原理’和只有在法学家想象的田地里才有的‘公理’面前当事人的期望往往落空”。(10)因此,拥有“专家”陪审员十分必要,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为例,作为首个整建制司法改革法院,该院拥有两百多名人民陪审员,其中多数具有专业化知识,涉及生产、科研等各行各业,服务一线。他们大多没有丰富的法律知识,但其专业知识,以及工作所带来的实践经验对于案件所涉及的事实认定起到重要的作用,使得案件可以得到准确、高效的判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81024日受理了原告北京朗坤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朗坤公司)诉被告北京汇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汇朗公司)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该案受理后,对于案件中的焦点问题,第三人所使用专利是否属于本案涉及专利,法官难以认定,人民陪审员周华以及张峰运用专业知识对事实进行判断后,法官张晰昕据实作出判决,驳回了北京朗坤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据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人民陪审员,有涉及数码产业、计算机产业、锻造产业、制药产业等等,各行业专业陪审员数量不少于10人,有些甚至多达20人,有庞大的人员基数,使得在实现专业化人民陪审员的同时,保证了随机抽选时的人员基数,极大降低了司法不公的可能性。实践中,大多数法院仅具有专业的法律人才,但对于其他行业的专业知识则相对匮乏,无法快速准确的断案,甚至影响公民对人民法院的信任,这使得专业化人民陪审员的优势得以凸显,其快速认定事实的能力帮助法官可以正确的适用法律,避免冤假错案的出现。正如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技术调查室负责人仪军所述:“专业化人民陪审员不仅可以在自己的技术领域内就案件的技术事实查明发挥作用,还可以从行业实际状况及发展的角度,就案件的处理提供可参考的信息和素材,其作为裁判者全程参与诉讼,能够准确了解案件争议焦点,实质性介入到案件的审判中。他们不仅考虑技术问题,还可以从不同于法官法律思维的角度做出判断,帮助法官形成内心确认。”(11)

三、关于完善“专家”陪审员机制之建议

(一)完善配套机制,落实“三次随机抽取”选任条件

由于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专家”分布不均衡,因此对于“专家”的选任可由上级法院统筹,下级法院自选,配套施行。中高级法院牵头,建立综合型“专家”陪审员库,基层法院在可选范围内建小型“专家”陪审员库,当案情十分重大复杂或标的额达到一定额度时,下级法院向上级法院申请,摇号确定专业技术水平更为突出的“专家”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但一般技术类案件的审理由本院自行抽取“专家”陪审员即可。

本院自行抽取时,严格落实“三次随机抽取”选任条件,完善“专家”陪审员选任标准。第一次随机抽取是指在所需专业人才的行业领域内随机抽取待选人民陪审员,然后在通过第二次随机抽取最终确定“专家”陪审员名单,参与庭审时进行第三次随机抽取,保证人民陪审员的广泛性、代表性。同时,完善奖惩机制,对于“专家”陪审员,不仅是当事人有需要,更多体现在法院的实质需求上,因此,对于“专家”陪审员应制定更高的奖励标准和更严的处罚措施。虽不宜制定强制陪审义务,但应予以强化,允许“专家”陪审员依据一定理由豁免陪审义务,施行弹性机制,但在未豁免陪审义务时,“专家”陪审员无故不参与庭审的,可以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情形更为严重的,通过一定途径公开予以谴责乃至踢出“专家”陪审员队伍。

(二)限定“专家”陪审员参审范围

“专家”陪审员因其专业性,应当集中于专业技术类案件的陪审,普通案件适用普通陪审员即可,避免社会资源的浪费,如医疗、电子信息、建筑工程、未成年人、知识产权等案件中,法官认定案件事实时对所涉行业专业知识确有欠缺,审慎适用“专家”陪审员,让“专家”们成为法官办案的“活秘籍”而不是常规化办案手段。

(三)组织培训学习,探讨双向学习模式

“专家”陪审员对于法律知识与审判经验略有欠缺,职业法官对于专业技术了解不透彻,借助陪审制度这一平台,二者有了亲切交流的机会,互相取长补短,学习交流。最高院周强院长曾明确提出:“要面向人民陪审员,会同司法行政机关积极加强和改进培训工作,对人民陪审员有计划地进行全员培训,加强对人民陪审员权利义务、诉讼程序、庭审技能等内容的培训,切实提高人民陪审员的履职能力”。(12)法院应主动作为,开展多样化培训,如可让“专家”陪审员在专项培训、模拟法庭、案例分享等内容丰富的实践活动中不断积累法律知识与审判经验;对于职业法官,可让“专家”陪审员开展专题教学,对职业法官进行专业知识方面的培训,提升其业务水平。敦促双方实现双向互动,共同为技术类案件的审理提质增效。

(四)1/3式初想

“专家”陪审员有其特殊性,为充分保障人民陪审员的大众性、广泛性,即在处理专业技术类案件时,引入“专家”陪审员需控制其占比,首先保证“专家”陪审员在陪审员队伍中占比小于等于1/3;其次确保“专家”陪审员参与某个案件的庭审时占比大于等于1/3,小于等于1/2,若是三人合议庭,则随机抽取相关专业的“专家”陪审员一名,另一名陪审员由普通人民陪审员担任,既保证专业化需求,又保证大众参与。

由于三人合议庭时只选任一名“专家”陪审员,可能导致出现“职业偏见”的问题,但若选任两名“专家”陪审员,可能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重要价值——保障司法民主造成冲击。为此,提出“专家”陪审员讨论会,作为保障“专家”陪审员运行的配套机制施行,在当事人对“专家”陪审员的意见有异议或法官认为事实认定仍存疑时,由主审法官组织召开“专家”陪审员讨论会,邀请多位专家与双方当事人共同参与,对存疑或事实认定仍不清晰的证据材料进行分析论证,只讨论事实认定,不考虑法律适用,充分厘清案件事实,帮助法官真正基于案件事实形成内心确信。同时,避免出现“专家”陪审员权利被滥用的情形,将其作为监督的一种方式。

“司法是社会主义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公正同样需要有最后的防线,司法监督为此而存在,它是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机制”。(13)为确保权利不被滥用,完善回避制度与加强监督必不可少。在健全规章制度与落实工作规范方面,可分别制定《人民陪审员回避实施细则》、《人民陪审员考核办法》等各项工作机制,对来自各行各业的“专家”陪审员回避事由分别予以明确规定,从制度层面规范“专家”陪审员之行为,增强了“专家”陪审员回避事项的规范性和回避与否的可操作性,同时提升了“专家”陪审员参与技术类案件审理的司法公信力;出台考核办法,对难易程度不一的案件分别核算工作量,避免采取“一刀切”的方式简单化处理,提高“专家”陪审员参与案件庭审积极性、主动性。

结语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而“专家”陪审员则是对其继承与创新,“专家”陪审在实现司法民主,保障司法公正,增强司法独立方面可以发挥巨大作用,尤其是在辅助法官办案,帮助法官准确认识案件事实,把握基本案情方面有其独特价值。“专家”陪审员可能让职业法官对于事实认定存在先入为主的风险,但两权相害取其轻,相较于“专家”陪审员实际可发挥的作用,存在的风险也是可以承受的。虽然现阶段“专家”陪审员尚未大范围实行,仅在一些专门法院实际运行,但基于实情考量,未来在普通法院推广施行将大有作为。(张思敏)



(1)杨维汉、郑良:“让普通群众协助司法、见证司法、掌握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谈人民陪审员制度”,载新华网,访问日期2019617日。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1951日起施行。

(3)张永宏:“论国民参与刑事审判制度的合宪性争议——以日本裁判员制度之相关合宪性讨论为借镜”,载台湾《政大法学评论》2013年第134期,第257页。

(4)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4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1951日起施行。

(6) 张建伟:“对常识的尊崇”,载《方圆法治》2005年第8期上,第50页。

(7) []拉德布鲁赫著:《法学导论》,米健、朱林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113页。

(8)  []E.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44页。

(9) 步洋洋,“中国式陪审制度的溯源与重构”,中国刑事法杂志,2018年第5期。

(10) []马克斯·韦伯,论经济与社会中的法律,张乃根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

(11) 吕可珂,中国知识产权报,2019-2-27009)。

(12) 周强,在人民陪审员法实施动员部署视频会议上的讲话(摘要),人民法院报,2018-5-30002

(13) 王勋爵,论司法公正语境下法律监督的生成与实现,中国刑事法杂志,2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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