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 徽 省 芜 湖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皖0221民初1815号
李金翠:
我院受理原告鲁国胜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被告李金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鲁国胜货款32500元,并以货款32500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6%为标准计算利息至实际结清时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2元,由被告李金翠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清偿债务时将该诉讼费用一并支付给原告)。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221民初181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