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 徽 省 芜 湖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皖0221民初1195号
胡春告、冯先俐:
我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湾沚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被告胡春告、冯先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湾沚支行借款本息及罚息等共计299844.34元,(利息计算至2019年2月28日),2019年2月28日之后利息及罚息等按合同约定支付至本息还清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被告胡春告、冯先俐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湾沚支行因本起诉讼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20000元;
三、被告胡春告、冯先俐到期不履行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付款义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湾沚支行对本案抵押物坐落在芜湖县湾址镇八达政和苑7幢603室商品房一套享有优先受偿权,可以以抵押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范围内优先受偿。
案件受理费6098元,由被告胡春告、冯先俐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清偿债务时将该诉讼费用一并支付给原告)。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221民初119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