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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221民初1730号民事判决书公告送达

日期:2019-10-18    作者:芜湖县法院    来源:芜湖县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安 徽 省 芜 湖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皖0221民初1730号

余顺喜:

我院受理原告芜湖津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沚津支行诉你、茅洋老、朱根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被告余顺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芜湖津盛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沚津支行借款本金47800元、利息10301.76元、罚息63189.30元(利息计算至2018年8月24日),共计121291.06元,2018年8月24日之后的利息,以借款本金47800元为基数,并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利息、罚息至借款付清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被告余顺喜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给付原告芜湖津盛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沚津支行因本起诉讼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8000元;

三、被告茅洋老、朱根兄对被告余顺喜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原告芜湖津盛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沚津支行对抵押物由被告茅洋老、朱根兄所有的坐落于安徽省芜湖县陶辛镇芦中村的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可以以抵押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被告余顺喜所欠借款的本息范围内优先受偿。

案件受理费2886元,由被告余顺喜、茅洋老、朱根兄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清偿债务时将该诉讼费用一并支付给原告)。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221民初173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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