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 徽 省 芜 湖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皖0221民初2893号
裘术风:
我院受理原告鲁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裘术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向原告鲁萍归还借款3.8万元,并从2019年9月2日起,以3.8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支付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5元,由被告裘术风负担。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221民初289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承办法官:芮庆云
联系电话:0553-88104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