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 徽 省 芜 湖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皖0221民初2052号
陶瑞龙、李兴利:
我院受理原告洪文霞诉陶瑞龙、李兴利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陶瑞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洪文霞借款本金66114.12元及利息26249元,并自2019年6月10日起,以本金66114.1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0%标准支付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洪文霞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62元,由被告陶瑞龙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221民初205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