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 徽 省 芜 湖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皖0221民初1709号
吴家庆:
我院受理原告芜湖市丰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与第三人张新久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被告吴家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芜湖市丰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修理及材料款1.8万元,并自2019年5月20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芜湖市丰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41元,由被告吴家庆承担。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221民初170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