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 徽 省 芜 湖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皖0221民初2255号
沈显国:
我院受理原告芜湖县龙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被告沈显国于判决生效十日内给付原告芜湖县龙华物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电梯维护费、二次供水费计1915元,并按日万分之一的标准承担逾期违约金288.8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元、保全费7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沈显国负担。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221民初22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